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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首!又见榜首!如皋法院两案次第入选 全国、全省长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2021-03-04 15:58:00  来源:如皋市委政法委
 

近日,正值《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为全面展示长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涉长江生态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理的“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别成功入选,且均居十大案例榜首!

 

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1月至20194月期间,被告人李绪根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情况下,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网等工具组成电捕工具采用电鱼方法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经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李绪根使用的电捕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料汇编》,明确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施行全面禁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上述禁渔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审理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李绪根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一、李绪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已履行);三、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绪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李绪根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李绪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本案中,案发地位于四大家鱼种质资源区的长江流域扬州段,是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鱼类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李绪根电鱼的行为对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产生极大杀伤力,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李绪根仍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20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

 

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92月至3月间,被告人夏秀琴、夏玉林、顾苏宁在未取得国家长江刀鱼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潘付林、吴昌兵等人在长江南通段附近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定置三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鱼并出售,价值186328元。其中部分刀鱼出售给被告人王浩兵,价值156860元。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夏秀琴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浩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夏秀琴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刀鱼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浩兵明知长江刀鱼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夏秀琴等8人均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具有坦白情节;王浩兵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夏秀琴、夏玉林、顾苏宁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长江刀鱼,作为“长江三鲜”之一,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长江中下游分布甚广。本案夏秀琴等8名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形成固定团伙,驾驶渔船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大量捕捞刀鱼,严重破坏长江中下游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被告人王浩兵作为饭店经营者,长期收购刀鱼,对非法捕捞的行为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本案的判决不仅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实现全链条打击,从而更能震慑餐饮从业者,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执行“舌尖上的禁令”,维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如皋法院作为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中的一员,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批示精神,以最严法治观护佑长江生态环境,依法惩治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坚持严字当头、全面担责。2019年以来,共审结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类刑事案件143件,判处罪犯271人,前述上榜的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就是其中的代表。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过程中,如皋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形成了具有“如皋特色”的“七个一”做法:

一是调整一个思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大多处于社会底层,文化程度偏低,经济条件困难,所以如皋法院以往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初犯大多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长江禁捕政策颁布后,审理人员及时调整思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长江禁渔是为民族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只有通过刑事打击手段对犯罪者严惩,才能真正让铁令生威,扭转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2020年,如皋法院共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152人,其中判处监禁刑57人,本院决定逮捕55人,监禁刑适用率37.5%,判处罚金13100元。

二是明确一个重点重拳打击“电、毒、炸”等危害性较大的捕捞作业方式。电鱼、毒鱼、炸鱼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0年,如皋法院审结55件涉长江干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判处罪犯94人,其中判处监禁刑44人,大多为电捕鱼的被告人。

三是规范一个标准明确对禁渔区、禁用工具、方法等证据的认定。对于禁渔区、禁用工具、方法等专业问题的判断,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如主管部门难以认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或鉴定。该标准与农业农村部2021年发布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相关内容不谋而合。

四是实施一组手段通过加大监禁刑适用力度、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手段,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用缓刑及罚金刑,从严从快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惩治和教育作用。入选全省典型案例的夏秀琴等人非法捕捞案,对三名组织者均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刑,对受雇从事捕捞的工人适用缓刑,对非法收购者判处高额罚金,体现了从严惩处与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五是瞄准一个目标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追求长江渔业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将长江生态环境的切实修复作为环境司法的立足点,积极探索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判决方式,促使义务人履行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2020年共受理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审结9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23.94万元。

六是拓展一个机制针对辖区据江海之会、汇江淮之水,江岸线长达三百余公里,南水北调工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的区位特点,构建南水北调工程生态协同保护机制。2019年在全省首创与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等六部门构建的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此次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的李绪根案就是该机制实质化运行的成果。20201110日再度携手江都检察院等七部门和五个镇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加强对南水北调东线源头扬州江都水利枢纽的司法保护。

七是营造一个氛围打造多元化宣传载体,营造“十年禁渔”的社会氛围。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机关、进校园、进村居,形成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高压态势。李绪根案在案发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和村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数百名村民、渔民现场旁听庭审,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震慑效果。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等方式通报案件情况,彰显用最严密法治坚决打赢禁捕仗的决心。通过“环境司法皋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典型案例,打造如皋法院宣传主阵地,凝聚全社会保护长江生态的共识与合力。

 

“下一步,如皋法院将继续做好‘四个坚持’:坚持聚焦打击重点,切实发挥威慑功能;坚持协同保护创新,形成执法司法打击合力;坚持抓住每个环节,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坚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司法护江氛围。”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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