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9年1月17日,原告钮某与被告张某在被告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钮某以138万余元向张某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了15万元定金。到了约定通知交房的时候,钮某才发现,案涉房屋于2019年1月8日被案外人马某另案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与执行,已过户至马某名下。钮某经了解发现,原来张某在2016年8月就已经将案涉房屋以84万元价格出售给马某,后因房价上涨,张某又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张某委托中介公司处理违约事宜并将房屋另行高价出售,出售价99万元以内的归张某,溢出部分归中介公司。因房屋已无法交付过户至钮某名下,钮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售房协议书》,张某退还购房定金15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钮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一、房主违背诚信“一房二卖”,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及中介公司明知房屋已经出卖,在前手购房人起诉主张过户交付不到十天的时间内签订委托协议故意制造违约,“一房二卖”以获取更高利益,二者行为违反忠诚履约原则。因法院在前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房屋归案外人马某,故钮某的购房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对钮某由此产生的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介公司串通当事人恶意违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行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委托中介公司实际处理违约、另售事宜,中介公司在签订案涉《售房协议书》时亦派人到场,显然知情。作为代理人的中介公司明知居间服务的房屋已经出卖,仍与出卖方共谋故意制造违约以获取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违反法规规定,应对钮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法贴士
近年来,南通地区房价普遍上涨,房屋中介机构不断增多,房地产中介行业行情火爆,但中介人员职业素养良莠不齐,部分从业人员为追求不当利益,罔顾诚信、恶意违约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出卖人“一房二卖”属恶意违约,将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如果中介公司与出卖人串通起来“一房二卖”,也必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中介从业人员不仅要促进买卖双方严守诚信原则,秉持相互配合、彼此协助,善意协助的理念完成交易,自身更应严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促进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