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的被告邵某因当庭作虚假陈述,被启东法院处以罚款5000元。
案情简介
刘某以邵某结欠劳务工资为由,将邵某及发包劳务工程的公司诉至法院。该案中,刘某陈述公司曾向其打款421000元,其中260200元受邵某指示已打给邵某侄子,但邵某在案件审理时当庭否认其曾指示刘某打款。该案中,因刘某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打款受邵某指示,故撤回起诉。
因邵某否认该指示打款行为,刘某便以邵某侄子取得款项无正当理由为由,将邵某侄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邵某侄子返还260200元,刘某将邵某列为第三人。该案审理时,邵某又当庭承认刘某汇款系受其指示,在先前案件审理时,因考虑其与发包公司工程款结算问题,作了虚假陈述。
因邵某的虚假陈述,致刘某多次诉讼,法院多次立案审查相关事实,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浪费了有限司法资源。启东法院依法对邵某罚款5000元。
2020年5月1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存在妨碍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均体现了诉讼参与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亦规定了诚信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信原则,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虚假陈述违背了诚信原则,既破坏了司法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于法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