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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三个集中”顺利审结南通首例“个清”案件
2021-02-04 13:39:00

  近日,在海门法院召开的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沈某个人债务和解协议草案获得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合议庭根据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出台的《海门法院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裁定批准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解协议。该案是20206月海门法院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第二批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后,受理的首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也是南通地区审结的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海门法院创新三个集中审判机制,首案成功审结奠定坚实基础。

  集中审理一次性解决家庭绑式负债难题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及的债权人种类覆盖广,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法人,甚至会遇到特别法人的情况。在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中,债权人除个人外,还涉及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合议庭秉承“集中清理、一个也不落下”的原则,所有债权人集中到清理程序中,最大程度获得公平受偿。通过积极沟通联系,动员国有银行积极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参与到程序之中,保证程序顺利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或个人破产案件,一般以单个自然人为程序主体,但鉴于家庭成员连带保证多发,家庭财产难以准确分割,夫妻双方债务牵连等现实问题,海门法院在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过程中,参照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规则,在家庭成员财产分割不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将家庭成员作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或个人破产案件的共同申请人,进行合并审理。在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向债务人及其配偶、债权人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取得各方同意将债务人配偶共同纳入个债清理程序。 

  集中管辖保障债务人程序完毕后“重获新生” 

  海门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后,依照《海门法院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海门日报、海门法院诉讼服务网、南通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媒体上发出公告,公示案件受理情况及债权申报信息。同时,合议庭在人民法院内网系统同步查询梳理债务人所涉案件情况。经查,债务人除在海门本地有在执和在审案件外,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另有两件执行终本案件。为集中高效处理债务人所涉案件,海门法院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将其他法院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移送至海门法院合并处理案件合并审理后,债权人得以及时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各个流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也更为彻底,实现诚信债务人“重生”试点目的。 

  集中权责承担“管理人”职责实现简案高效办理 

  试点工作以来,海门法院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实现“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诚信个人债务人信用恢复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最大化”的三重效果。为切实减轻债务人经济负担,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免除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诉讼费用,对案件的程序设计进行繁简分流,将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金额不大、债权人意见分歧较小的案件,确定为简单案件。对于简单案件,打破破产案件均有破产管理人的常规,决定不设 “破产管理人”,在全国尚属首例做法。由合议庭和执行局终本案件管理组承担债权申报、和解方案谈判、清偿方案制定和清偿方案执行监督等管理人职责。在审理阶段,由合议庭为主承担破产管理人工作内容,在清偿方案执行阶段,执行局终本案件管理组为主承担管理人工作内容从必有管理人突破至可有管理人,以繁简分流减轻当事人负担大幅度提高简易个债清理案件处理效率,同时减少债务人经济支出、扩大债权人受偿比例,将实实在在的“好处”留给案件当事人,进一步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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