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就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时强调,要推动上中下游地区的互动协作,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2019年2月,我省率先在全国按照生态功能区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推进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简称“长江二庭”)反映,诉审范围不对称、地方统筹不协调、办案力量不匹配三大因素影响我省生态功能区跨区域生态协同保护成效。
一是生态功能区诉审范围不对称。 “长江二庭”作为9家生态功能区法庭之一,对通、扬、泰三市的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同时对接21家基层检察机关,但各地检察院办案尺度、证据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统一,制约了环境刑事案件的公诉和审判效率。
二是生态功能区地方统筹不协调。各地方政府对省环境资源新型审判“9+1”机制改革研究不透,没有立足于本生态功能区建立全面协同保护机制,全省9个生态功能区中,仅长江流域北片功能区的如皋市与崇川区、扬州江都区分别构建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
三是生态功能区办案力量不匹配。环境资源类案件进入诉讼环节,以刑事案件为主,“长江二庭”每年受理基层检察机关移送审判的环资案件数约350件1200人左右,由于办案力量与案件体量的不匹配,导致案件在公诉、审判环节堆积、延期,集中管辖所期的高效快捷未能根本实现。
为此,建议:
一是统一办案规范。建议省检察院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力度,结合环境资源审判“9+1”改革的现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科学考核办法,统一各地检察院办案尺度、证据标准,提高与环境资源法庭对接的效能。
二是强化地方统筹。建议省级层面将支持生态功能区跨区域协同保护列为对设区市生态环境考核内容,倒逼地方加强统筹协调,在法官、检察官员额编制、科技支持上给予倾斜和保障。
三是加强探索试点。南通市1月7日建立了基层检察院相对集中管辖南通市域范围环境资源公诉案件制度,有助于推动诉审协同,建议在其他地级市也进行探索试点,进一步推动所在生态功能区的司法协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