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岁的小馨是启东市某小学的一名在读学生,2018年4月17日清晨,小馨母亲骑电动车送她上学的途中,与欲转弯的一辆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馨也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干骨折,后其向教育部门申请休学一年。2020年4月13日,小馨将轿车司机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一年休学损失在内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认为休学损失并非侵权责任法的法定赔偿范围,并非侵权的直接损失,请求驳回该请求。
审理情况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法律虽并未明确将休学损失列为单独的一项财产损失项目,但在本案中,小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此次交通事故致其左股骨干骨折,无法行走,休学是其无奈选择。选择休学客观上增加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年消费支出,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小馨这一年来的损失属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对小馨赔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中关于“2019年全省人均消费支出”的数额规定,将该笔损失酌定为26697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济发展导致现代社会汽车大量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中明确列出了误工损失,但未明确列明“误学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馨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休学,休学损失能否得到赔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休学损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小馨作为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休息、治疗,该治疗过程严重影响学习进度,小馨因此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小馨虽没有收入来源,但休学一年客观上增加了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支出。站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如不支持其休学损失,不能实际填平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对小馨也不公平,因此启东法院结合江苏省全省人均消费支出对小馨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