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民四庭法官罗勇走进南通人民广播电台FM106.1直播间,为听众们解读疫情下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王某自2016年5月起至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工作至2020年1月16日,科技公司放假,王某回老家过年。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节后未再上班。
2020年2月29日,科技公司发出通知“现通知王某于2020年3月9日赴公司上班。根据公司规定如超过三个工作日内未上班视为自动离职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王某邮寄了上述通知及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收到通知后,要求科技公司开具复工证明。科技公司未出具,王某亦未至科技公司就职。此后科技公司提出解除了合同,王某也予以同意。后王某于2020年6月以科技公司未与其协商,擅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延迟复工工资。
案情介绍
本案第一个争议是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该规定降低了企业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从劳动者的角度,虽然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难关,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利。这种利益的平衡和兼顾,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这个性质属于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所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本案中科技公司实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科技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于2020年3月9日复工,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仅要求给付一个月的延迟复工工资,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本案第二个争议是科技公司是否应给付经济补偿金,这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相关。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类,一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方存在以下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是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二是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是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如果是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科技公司向王某发出复工通知,王某收到通知后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开具复工证明,否则无法从外地进入江苏,这符合当时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科技公司应予以积极回应,对此不理不睬,明显不当。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者存在旷工情形,也不能认定王某系自动离职。在全面复工复产后,科技公司没有再次催促王某及时上班,王某也没有主动返岗。由于王某数月未向科技公司提供劳动,科技公司也数月未向王某提供劳动报酬待遇,双方两不找的,视为从王某不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中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由于某种特定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中止,待特定原因消失后,劳动合同恢复履行或者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系科技公司提出,王某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判决科技公司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的,工资如何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灵活方式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采用上述方式灵活办公的,一般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按劳计酬的,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发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
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按照省高院、人社厅、司法厅《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资标准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对用完各类休假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可以不支付与实际出勤相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款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的,不予支持。
隔离期间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二是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