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中午,一起争议多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详情
原告某园林绿化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承包价格、施工期限等。原告进行了部分施工后主张被告付款,并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施工完成,主张的工程款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差距很大,不同意再付款。
民一庭副庭长张尤承办该案后,先期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调解,经过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虽订立了施工合同,但是合同范围内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难以确定,其主张的合同以外的增量部分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因缺少工程资料,导致鉴定程序难以推进。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张尤争取通过调节方式化解该案。在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调解后,她当机立断,立即顶着凌冽寒风组织双方去了现场。
通过现场耐心勘验,张尤对双方争议的部分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做到了心中有数。勘验结束后,她细心向双方当事人阐述诉讼的风险以及建设工程纠纷鉴定的特点,希望原、被告能够秉承妥善友好化解纠纷的原则,尽快解决矛盾难题。
建设工程纠纷历来事实认定难、法律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但是张尤并未放弃。正所谓“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她的不懈努力,终于促成了该案的一次性解决纠纷,化解了一桩萦绕双方当事人五年之久的建设工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