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被法院冻结工资后,其妻李思以张三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海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工资采取保全、扣留措施于法有据,遂裁定驳回李思的异议请求。
张三因帮朋友担保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其工资,并保留了其必要生活费。张三的妻子李思知道后,以丈夫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李思称,其本人收入微薄,且对张三工资的一半享有所有权,法院无权冻结应属于她的一半,请求返还应归属于她的财产。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冻结其工资并无不当。虽然工资属于张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并非张三与李思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李思认为上述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被用于偿还张三个人债务,则在其与张三的其他共同财产中,可相应减少张三享有的份额。因此,裁定驳回李思的异议请求。
裁定送达后,李思不服,提出复议。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维持原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