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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搜集证据讲技巧
2020-12-30 09:50:00

   11月2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考察调研时指出,该院通过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化解心结、修复关系上下功夫。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12月14日,记者深入崇川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采访,和庭长严永宏面对面交流,听他讲述法庭家事法官近年来在多起家暴案件中,为弱势群体提供的帮助和保护。 

  女儿多次家暴母亲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孙锦某系孙文某的母亲。申请人孙锦某于2019年4月向崇川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孙锦某称,孙文某是其女儿,两人生活在一起。申请人一直替被申请人照看孩子,但被申请人时常不满意,经常无故辱骂、殴打申请人,甚至拿刀砍申请人。 

  申请人曾报警无果,期间尽管邻居多次劝解,被申请人也写过保证书,保证不骂母亲、不无端挑事,但其仍旧恶习不改。现在申请人身患高血压、冠心病、肺气肿等多种疾病,被申请人的殴打、辱骂、威胁行为已使申请人不堪重负,故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 

  家事法庭受理该案后,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具体情况,并委托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调查孙文某家暴其母亲孙锦某情况。 

  经调查,孙文某构成对孙锦某的家庭暴力,孙锦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法庭遂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孙文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孙锦某。 

  严永宏庭长介绍说,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本案中,孙锦某是孙文某的亲生母亲。据了解,孙文某自幼是孙锦某一人独自抚养成人。孙文某成人后,尤其是自己当了母亲后,更应该体会母亲的含辛茹苦。早在民间有一句俗语叫“忘八端”,“八端”原指“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是做人之根本。孙文某忘记了“八端”之首的“孝”,就是忘记做人根本,与中国的孝文化背道而驰。孙文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基本的社会道德,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永宏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加害人有较大的震慑,能有效约束和限制家暴行为。在对孙锦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庭在2019年5月对孙锦某作了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孙锦某告知,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与女儿孙文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孙文某收敛了自己的行为,主动向自己道歉,两人的沟通比以前也顺畅很多,自己和女儿说话也有了底气。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子被拘留十日 

  申请人孙某(女)与被申请人何某(男)于201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何某多次对孙某进行殴打、辱骂。孙某因此回娘家居住,何某又到孙某母亲住所打砸,并且还威胁要杀死孙某母亲。孙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查,何某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等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3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孙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孙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孙某及申请人孙某之母孙某某。2016年10月20日下午,何某再次至孙某母亲孙某某的住所,对其进行骚扰。孙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将何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和告诫。次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拘留十日。 

  严永宏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制度上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多次对其妻孙某进行殴打、辱骂,构成家庭暴力,孙某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何某仍然我行我素,到孙某母亲处骚扰,已违反了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何某作出拘留的处罚。 

  严永宏特别提醒,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一般而言,只有在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后提出请求的,有权机关才予以介入。但如果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构成虐待罪,但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何对家暴取证 

  是受暴者的必修课 

  反家暴法已经正式实施近五年,为何家暴事件仍然不断发生?这些案件中的家暴行为无一例外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创伤。对受暴者而言,要保护好自己,不仅要对“家暴”说不,还要学会留下遭受家暴的证据。那么,家暴取证,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呢? 

  严永宏介绍,法庭曾经接待过这样一位妻子,她常年在家中客厅隐蔽位置安装摄像头,并进行了连网设置。当然,她最初的目的是为了看保姆如何照顾孩子,不过每次被家暴时,她都会第一时间跑到安了摄像头的区域,并大声呼救。丈夫并没有察觉到这一点,直到两人对簿公堂,丈夫还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家暴。丈夫以为,他在开庭前将摄像头里的视频删除,妻子就没证据了,但意外的是,这些视频其实早已在网络上保存了。 

  网络时代,录制网络视频取证,并实时上传到网络保存,这样的证据可能最直观有效,但这并不是证明家暴的唯一途径。那么没有视频、没来得及报警,就不能证明家暴了吗? 

  当然不是。如果没有拍摄视频的条件、如果错过了报案的时机,还有补救的方法,那就是待施暴者冷静后悔时,抓住机会让对方写保证书,最好再让妇联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一起签字确认。 

  严永宏介绍说,法庭审理的多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很多的施暴者,性格是多面的,在疯狂地实施暴力后,他们会低声下气地乞求对方原谅,这也是很多受暴者选择忍受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时,就可以要求施暴者写下保证书,但要注意保证书一定要详细写明实施家庭暴力的全过程,包括事发原因、时间、地点、如何殴打、伤情情况等等,越详细越好。如果保证书只是通篇的悔过或承诺,比如“我很后悔、我很心痛”,“我爱妻子,我承诺一辈子对她好”等等,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实际上是没有作用的。 

  严永宏说,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还有很多,像证人证言、受害者日记、短信微信记录、伤情资料等等,但各有各的局限。比如证人证言,父母、邻居等人就算愿意作证,也会因为没有亲历家暴过程,从而导致证明力降低;受害者日记,虽然记得非常详细,但法官往往认为可信度不高,甚至认为只是单方陈述;短信微信记录,无法证明联系的人就是施暴者,从而导致证明力削弱;自己拍摄的伤情资料,无法证明就是家暴行为导致,所以无法被采信。因此,家庭暴力的取证非常重要,当然法官综合判定家庭暴力的各项证据,适当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也是同样重要的。 

  严永宏介绍说,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家事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中,严格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制裁实施家暴行为,充分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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