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子女应当遵守法律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年近九十的老人李某,膝下有两个女儿。都说女儿是贴心的棉袄,可李某却因赡养问题与女儿们对簿公堂。
案件详情
李某今年88岁,自丈夫去世后独自生活。近年,随着年事较高,个人生活逐渐不能自理。李某与两个女儿之间曾有协议: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母亲,保障李某的基本生活。但协议之后小女儿因发生车祸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大女儿久而久之也不想继续履行,李某无奈住进养老院。李某在养老院有人照顾但也需要每月支付一定的护理等费用,李某靠自己为数不多的积蓄难以长久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女儿继续履行赡养协议或者每人每月提供一定的赡养费。
案件评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相对的,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李某和丈夫将两个女儿抚养长大是履行了作为父母的抚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两个女儿在李某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应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李某已年逾90高龄,生活起居难以自理,且没有多少财产,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景,且不可能有继续劳动的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综合两被告家庭状况及老人具体情况,法院确认应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判令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给原告,以保障老人基本生活所需。
【法条索引】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