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检察履职故事】面对非法围标案件,他们如此分类处置……
2020-12-01 13:55:00  来源:南通检察
    近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戴乐乐走进FM106.1直播室,讲述了启东市院立足检察职能办理的一起非法围标案件。

  以案释法 

  2017年7月份,个体包工头陈某、张某某等人听到启东市农村道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因为自己没有相应工程资质,组织江苏、河南等地11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工程公司参与围标,并且还和参与围标的工程公司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给陈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施工,没有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通过这种方式,陈某等人中标了2个标段,涉及工程款3900余万元。工程已经在2018年年底完工,并且通过验收投入使用。2018年6月,和陈某等人一同参与围标的翟 某某因为受到内部排挤没有获得分包工程,心里不满后向启东市公安局报了案。

  案件背景 

  个体包工头陈某、张某某等人因为没有相应的工程资质,无法参与投标,为了能够承揽到部分工程项目,就想到了通过租借公司资质、统一制作标书参与围标。

  案件影响 

  主要有两个方面,从大的方面讲:串通投标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阻碍市场健康发展,还有可能因为腐败现象,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带来隐患;从小的方面讲:串通投标的企业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会直接面临几年内不能参与招投标,影响企业的工程资质和生产经营,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罪行 

  涉案人员主要分2类,积极组织串标人员和被动参与串标人员,积极组织串标人员主要负责策划、联系符合投标资质的公司、提供工程预算报价明细,并为串标提供资金、安排参与投标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被动参与串标人员主要是受邀参加投标的公司人员,主要是出借公司工程资质,并根据工程预算报价明细制作标书参与投标。

  案例处理 

  在综合评估涉案企业、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企业生存发展实际后,经公开听证,最后采取了“分类处置”方式:对提议并积极组织串标的陈某、张某某等5人和1名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串标参与人依法提起公诉;对被动参与围标、作用相对较小的11家涉案企业和24名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职能 

  在这起案件中的裁定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会充分评估涉案企业运行状况及办案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即便诉也要轻缓处理”,将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放在同等位置,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真正落到实处。办理这起串标案件时,正是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涉案企业面临前所未有困难,如果被起诉,对今后参与招投标、资质评定、组织生产等方面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一旦陷入困境,大量工人就会面临失业。为了更全面了解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涉案标段实地查勘、走访,听取群众意见,确认工程质量良好,并对涉案11家外地企业逐一核查,发现这些企业都有较高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用工大户,企业涉案人员也大多是企业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而且多家企业在疫情期间捐款捐物,所以在综合评估涉案企业、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以及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后,经公开听证,最终作出了分类处置决定

  社会效益、警示作用 

  1.采取这种分类处置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护了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六稳”“六保”;2.通过公开听证方式,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在此也提醒广大从业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识到串通投标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远离法律红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3.发现行业监管漏洞后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