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来自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检察官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为听众们解读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常见犯罪
损害生态环境的常见犯罪主要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几类案件在崇川区检察院办理得相对较多。污染环境罪也是典型的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但这类案件在辖区比较少见。
长江十年禁渔
有些事儿你得知道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方法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332 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中,南通地区一个: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点水域。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2020年7月22日)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界定:(1)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2)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在此之前,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关于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通告》也有“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范围内禁捕的规定。
案例一
大苼、老苾电捕鱼案
年近60岁的大苼原是渔民,老苾在邻镇菜市场有固定的水产品摊位。两人长期合作,大苼捕获的渔获物一般都由老苾在摊位上出售,出售之后双方再结账。2020年3月至6月间,大苼、老苾在明知捕捞区域处于禁渔期、系长江禁渔区的情况下,仍按照此前的合作模式,大苼三次驾驶“三无”铁皮渔船在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160公斤左右渔获物均交由老苾出售牟利。在第三次非法捕捞中,捕获一尾约2.6公斤的胭脂鱼。经鉴定,该胭脂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后,执法人员及时将该胭脂鱼放归长江。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两被告人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11394元,用于长江增殖放流。
案例二
小倪一家四口非法捕捞案
倪某甲、倪某乙、张某丙、徐某丁在明知长江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共谋由倪某甲、倪某乙、徐某丁到长江南通段天生港电厂附近水域使用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交由张某丙进行售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倪某甲、倪某乙、徐某丁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和“定置三层刺网”共实施非法捕捞12次,捕得江虾20.6斤、其他渔获物35斤。张某丙将非法捕捞的部分江虾销至南通市崇川区某餐厅,其余渔获物在其租住房路边摊位出售,累计卖得2500余元。案发后,上述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7500余元,用于长江增殖放流。
案例三
孙某可视锚鱼非法捕捞案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使用可视锚鱼器在长江南通开发区段新开闸向长江一侧水域(距离入江口不到200米)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渔获物约7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所用的可视锚鱼器是《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明确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也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000元,用于长江增殖放流。
检察官提醒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四)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
(五)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
(一)与非法捕捞犯罪分子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实施运输、销售等行为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
这里还要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明文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线、一竿、一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可视锚鱼器用起来可能比较过瘾,但是,无论是操作原理,还是社会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休闲垂钓,在长江流域是不能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