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男子余某通过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的包装材料,以低档白酒作为原料酒,在其家中采用直接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上述知名品牌白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5万余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余某很快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记者11日从南通中院了解到,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49岁的如皋人余某无正当职业。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了解到,把低档白酒包装成高档白酒出售可以“一本万利”。利欲熏心之下,余某在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向金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假名牌酒的包装材料,并购买洋河普曲、洋河优质大曲、茅台迎宾等原料酒,在其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农村的家中,将原料酒直接灌装,生产假冒的双沟珍宝坊、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五粮液、贵州茅台等白酒并对外销售。
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经查,余某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白酒金额合计23万余元,加上未及销售被公安机关查扣的白酒,余某非法经营额高达25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余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且系涉关乎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类犯罪,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将被法律严惩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犯罪,该种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也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其行为会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二审承办法官黄中华介绍,根据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尤其是对食品、药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慎用缓刑,并加大罚金处罚力度,对假冒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形成有力威慑。
法官警醒广大商家,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就会像本案的被告人余某一样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