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运营的网络购票平台订购了某航空公司机票一张。两日后,王某手机收到来源不明的号码发来的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其所订航班已经取消。经确认此系诈骗短信。王某诉至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和某航空公司泄露其姓名、手机号码、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航空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0元。王某的诉讼请求可否得到支持?
评析:自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行程安排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对已经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信息处理者违反该义务对个人信息构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两被告存在泄露原告案涉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泄露其个人信息引发其明显精神痛苦,故对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索引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