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酒后微信约女同事出来约会被回绝,并与女同事男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进而约架。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张某和赶来“拔刀相助”的孙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和同事孙某在饭店喝酒吃饭。酒足饭饱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女同事周某出来约会,被周某回绝。周某的男友顾某得知此事,在周某的微信里与张某发生争吵,并相约到某超市门前处理此事。随后,张某又联系孙某,称有人骂自己,让孙某到超市门前来。孙某随即赶至现场。
当晚11时许,顾某及周某到达超市南侧,张某、孙某看到便向二人奔了过去。其间,孙某还从路旁菜地内捡起一把铁锹随身携带。双方碰头后,张某先用拳头对顾某面部进行殴打,致顾某眼部受伤,孙某则持铁锹对顾某进行打击,因铁锹头部掉落地面,顾某后背被铁锹木柄打到受伤。经鉴定,顾某的眼部伤情为轻伤二级,背部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当天,顾某报案。公安民警传唤张某到案,并电话通知孙某到案。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孙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亦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张某、孙某二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顾某的损失,被害人对二人表示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孙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项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