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美动人的作品是摄影经营者最好的名片,其不仅能吸引眼球、带来流量,更能激发潜在消费群体的合作意愿。但如果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作自身宣传,则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南通某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某摄影工作室)因在商业推广中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偿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元。
2018年,薇拉公司与模特周某、欧阳某签订了《模特摄影及肖像权许可协议书》,约定摄影作品的出版权、发行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及肖像使用权均属薇拉公司,后双方合作完成了“国潮”系列作品的拍摄工作。
2019年,薇拉公司发现某摄影工作室在网络上传的“中国风”“北上佳人”系列图片使用了8张与其“国潮”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经公证取证后,薇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某摄影工作室未经许可在商业推广过程中擅自使用多张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对此,某摄影工作室辩称,其不知照片是原告拍摄,照片是通过电商平台从正规渠道购买,且每年缴费,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上以商业宣传的方式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其通过购买方式合法取得案涉照片并已交纳年费,但仅提供了其中一张照片的电商平台订单打印件,未提供实际付款记录,也未提供年费交纳凭证,故其抗辩缺少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案涉作品独创性、被告侵权情节、服务订单量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并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网络资源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许多人习惯了“免费午餐”,经常将他人作品直接拿来使用,殊不知此种“拿来主义”很可能会侵害他人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司法审判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因网络图片侵权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官提醒广大网络用户,在使用图片时(尤其是用于商业宣传)应尽可能地核查图片来源和作者,并获准许可方能使用,否则可能因侵害他人权利而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