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全国人大代表围观如皋法官“司法护江”庭审 二男子长江电鱼领刑一年两个月
2020-09-25 16:42:00

   

  2020918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南通中院大法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大苼、老苾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31名全国人大代表全程旁听庭审。 

  年近60岁的大苼原是渔民,老苾在邻镇菜市场有固定的水产品摊位。二人长期合作,大苼捕获的渔获物一般都由老苾在摊位上出售,出售之后双方再结账。201912月,地方政府根据长江退捕政策对大苼进行了退捕安置,给予相应补偿,渔船被拆解、网具被收缴处置。                

  20203月至6月间,被告人大苼、老苾在明知捕捞区域处于禁渔期、系长江禁渔区的情况下,仍按照此前的合作模式,大苼三次驾驶“三无”铁皮渔船在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160公斤左右渔获物均交由老苾出售牟利。 

  在第三次非法捕捞中,捕获一尾不到2.6公斤的胭脂鱼。经鉴定,该胭脂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后,执法人员及时将该胭脂鱼放流至长江。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渔业资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共计11394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苼、老苾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长江如皋段刀鲚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三次使用禁止使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达160公斤,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因捕获的渔获物中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胭脂鱼一条,二被告人还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应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事先通谋、形成默契,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退出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三无”铁皮渔船和电鱼工具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公安机关对二人执行逮捕。 

  当天,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如皋法院第五法庭,通过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在线观摩庭审。 

  【法官说法】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认为,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仅鱼类就有数百种。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亟待保护与修复。长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为长江物种保存及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更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这种背景之下,国家出台十年禁渔的政策,是为中华民族全局计、为千秋万代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本案被告人在捕鱼工具已经收缴、接受退捕安置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在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电捕鱼非法捕捞,不但会直接造成相关区域水生生物死亡,而且会不同程度损伤鱼类的生理功能,造成鱼类资源逐渐衰竭,危及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安全。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十分严重,我们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依法应当给予严惩。(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知识链接】胭脂鱼,又名黄排、血排、粉排、火烧鳊、木叶盘、红鱼、紫鳊、燕雀鱼、火排、中国帆鳍吸鱼等,生长于中国长江水系、卵生动物。 

  其体型奇特,色彩鲜明,尤其幼鱼体形别致,色彩绚丽,游动文静,被人们荣称为"一帆风顺",在东南亚享有"亚洲美人鱼"的美称。胭脂鱼早期分布十分广泛,由于人为滥捕导致数量下降,是中国特有的淡水珍稀物种。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