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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还有优先效力吗?
2020-09-23 11:34:00

  案例:张某与其妻生有二子,即张大和张二。张二就业后在外地工作,张某夫妻一直与张大共同生活。张某个人拥有市中心住房一套,因与张大关系较好,通过公证立下遗嘱,表明百年之后房屋归张大。后因生活矛盾,张某一气之下到外地与张二生活,又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表示百年之后房子归张二。后张某去世,张二凭该自书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是否可以支持? 

  评析: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规定赋予了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遗嘱的优先效力。《民法典》对此作了较大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即如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更加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如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张二可凭最后一份自书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条索引】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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