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8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受理南通、扬州、泰州三市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30件,占环境资源案件之比由2019年的16.08%上升为20.83%。案件审理中,如皋法院发现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面临六大困难。
第一,非法捕捞轻处轻罚的惯性消解难。由于种种原因,2020年3月之前,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罚相对比较宽容。若非重大或行为人有前科、劣迹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比例不高,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更少。2019年7-12月,南通、扬州、泰州三市检察院共提起公诉涉长江非法捕捞案件21件,沿江12家检察院中仅5家检察院(崇川、海门、江都、靖江、通州)有案件提起公诉。受轻罚思路影响,如皋法院2019年下半年判处监禁刑13人,占该类案件的28.88%。轻处轻罚在社会公众中已经形成惯性思维,一方面思想上认识不足,存在非法捕捞只是没收渔具、罚款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甚至部分公安干警、检察官和律师,对于自今年7月以来的重处重罚也不甚理解。
第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整体联动难。打击非法捕捞需要农业农林局、长航公安局、各地公安局、市场监督局、海事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横向紧密联动。但从各地报道来看,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组组长大多由政府分管副职担任,有的并非常委,虽然各地的4个行动方案逻辑上严谨,措施上周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以各自为战为主,而且,长航公安直属公安部,并不隶属于地方,而公安机关从上而下均制定了详尽的考核方案,公安部门主要放在完成考核目标上。由于各自的关注点、着力点、考核点不同,各部门之间的整体联动、统筹协调缺乏有力、有招、有效的推进机制和平台,有的案件渔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再移送公安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刺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在渔具店仍有销售,“三无”船只时不时会出现在江边,全链条打击合力尚未形成。
第三,相邻地区执法机关主动联手难。由于缺少平台或联合执法机制,长江沿岸各行政区域农业农林局、公安局之间主动联手、相互协作的紧密度、频度不够高,使得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地打击力度、密度的差异,结成跨区域作案团伙,出现在甲地非法捕捞到乙地销赃或甲地人员到乙地非法捕捞现象。
第四,刑事案件办理能力提升难。不少地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甚至是检察院均未接触过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致使在前期证据收集、讯问笔录制作、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禁用渔具渔法的认定方面,做法不一、尺度不一,给法院审理以及程序的推进带来较大障碍,承办法官不得不花费相当的精力用来指导举证,有的要经多次反复,证据才能符合要求,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此不甚理解,认为法院小题大做,过于苛刻。
第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难。今年7月份之前的涉长江非法捕捞案件刑罚相对较轻,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四部门《意见》出台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又出现一边倒的“重罚”倾向。如84岁的老翁何邦林因放置2条地笼网、捕获0.55千克中华绒螯蟹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对电捕鱼从犯葛小兵在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后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建议等。
第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念统一难。检察机关根据上级“应诉尽诉”的要求,对渔业资源损害费用只有数千元甚至一千多元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为争取宽大处理,绝大部分均与起诉人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虽然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检察院基于考核的原因,不愿撤回起诉,法院只得组织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无谓增加司法成本、耗费司法资源。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保障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生态及时得到修复,修复是目的、诉讼是手段,当生态能够通过非诉方式得到修复时,没有必要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当审理中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时,应尽快撤回起诉,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更加需要的打击行动中去。但检察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并不认同法院的理念。
针对上述现实困难,如皋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主要领导挂帅,强势推进执法联动。沿江各县市应当建立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挂帅的退捕禁捕领导工作小组,其中执法整治专项组必须由政法委书记担任,这样,才能彰显退捕禁捕的重要性、领导小组的权威性以及执法整治的统筹性,进而不断提升执法联动的执行力和成效。
二是科学合理考核,促进区域无缝合作。公安、渔政等上级领导机关应当牢固树立水不分东西、江无分南北的全省“一盘棋”思想,制定切合十年禁渔要求,促进县域、市域之间紧密协作的考核指标,避免出现下级机关为完成指标,人为切割打击区块、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实现区域之间打击非法捕捞的同心共治、联手出击局面。
三是加强办案指导,迅速提升刑事案件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县级局、院办理涉长江非法捕捞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出台详尽的《办案规程》,以此迅速提升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质量。
四是组织两院会商,统一公益诉讼理念。建议省委政法委牵头,召集省高院、省检察院进行专题会商,针对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究竟应确定何种理念问题进行研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共同参加,尽快统一公益诉讼理念,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避免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成为机械考核的工具,提升人民法院护航“十年禁渔”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