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法庭要求当事人潘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时,潘某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APP,导致聊天记录全部丧失且无法恢复。法庭对潘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潘某不服,申请复议。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驳回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2019年9月,潘某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合伙人王某某私下与员工进行业务合作,导致其与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能履行,要求王某某返还服务费30万元。
为查明案涉相关事实,承办法官曾多次对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员进行谈话问询,并在疫情期间赴上海进行调查取证。在今年7月1日的庭审中,合议庭为进一步查明潘某与王某某之间就案涉合同的洽谈、履行等有无沟通之实,当庭询问潘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为微信好友及有无微信聊天记录,潘某称“有的,之后删了”。合议庭遂要求潘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
当潘某持本人手机行至审判台前时,令人大跌眼镜的一幕发生了:潘某忽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APP。合议庭发现后,要求潘某重新下载安装微信APP。潘某登录微信后,合议庭发现微信名为“日**落”的通讯录中仅有3位联系人,王某某不在其中。
因此前庭审中已查明潘某有微信名为“悦*”的微信号,合议庭要求潘某重新登录“悦*”的微信号。而在这个微信号中,通讯录有多达七百多个联系人,其中就包括王某某。但由于潘某将微信APP卸载,“悦*”微信号中的聊天记录已经全部丧失,且无法恢复。
法庭经审查认为,潘某当庭所采取的卸载微信APP、混淆微信号以及所作出的不实陈述和有违常理的辩解等不当行为,明显是在刻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阻碍法院的调查取证,企图误导审判人员,该行为系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践踏,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更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遂对潘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潘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南通中院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