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泰兴市滨江镇社区服务中心会议室,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季某判处拘役二个月。
2020年3月期间,季某在明知长江泰兴段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驾乘自制的渔船,在泰兴市滨江镇华东油脂厂区西侧的长江水域内放置4条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2次,捕获鲫鱼、参鱼等渔获物并送与他人食用。2020年3月31日,季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渔获物被其抛至江中。经渔具鉴定中心认定,季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审理中,季某自愿缴纳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金2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被告人季某使用地笼网实施非法捕捞,且抛弃渔获物逃避侦查,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季某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劣迹、预缴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季某当场由公安民警执行逮捕,作案工具渔船、地笼网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次跨区域巡回开庭地点选择在紧靠长江水域的泰兴市滨江镇,有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渔政执法人员以及沿江十三个村的渔民、居民200余人旁听了庭审。休庭期间,宣传人员深入旁听席,边发放禁渔宣传册边就禁渔制度解惑答疑。庭审结束后,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负责人吴亚红以“十年禁渔-司法护江”为主题,为旁听人员作了一次生动形象的法律宣讲。参加旁听的代表和渔民们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和宣讲,对“十年禁渔”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将从自身做起,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守护一江碧水。
法官说法:地笼网是用于捕捞小鱼、龙虾、螃蟹等鱼类的渔具,由于网目过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所以也俗称为“绝户网”,属于禁用的渔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被告人季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虽少,但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依然触犯了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务必谨守生态红线,勇于担负起中华民族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的时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