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1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几个月后付清房款领了产权证,但没想到交房却被一拖再拖,而房子无法顺利交付的原因,竟是因为开发商要求他先付物业费。无奈之下,王某告到了法院。海门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2016年7月,王某购买了一套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同年8月1日。2016年11月15日,王某付清房款,并于次月领取了产权证。交房过程中,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交房手续,其间,物业公司要求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钥匙还没拿到手,为何要先交物业费?对此,王某表示疑虑,双方产生争议,交房手续就此搁置。
2018年1月,王某书面通知房产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产公司在书面回复中表示,合同约定2016年8月1日为房屋交付期,房屋交付由物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物业已多次电话催促其过来办理交房手续,但王某至今未来收房。在回复中,房产公司还给王某下了“最后通牒”,请他“立即到物业项目部办理交房手续并缴纳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合计5909.2元,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此后,交房一拖再拖。2019年1月,王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房产公司辩称,办理了产权证即视为交房。法院审理认为,这与合同补充协议中“出卖人交付约定商品房钥匙即为该商品房交付”的约定不符。针对房产公司提出的“王某应交前期物业费后才交房屋钥匙”,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房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且在王某请求交付时设定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导致交房未成,房产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8月1日,王某付清房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中“在交房时,如买受人自身原因未付清应付房款,交房日期顺延,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3天内”的约定,法院确定房产公司交房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8日,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交房次日即2016年11月19日起算。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260元。
法官说法
购房人领取房屋钥匙时是否应当先付物业费?
一般而言,开发商基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负有向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形成于业主方与物业公司之间。换言之,商品房销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系两重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交集,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预缴物业费无特别约定,则买受人收房时无须先行缴纳物业费,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造成买受人迟延收房的,应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此外,开发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进行交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人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买受人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
收房过程中,开发商要求先行支付销售合同未涉及的物业费、先行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等,此类情形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程序,买受人有权拒绝,由此产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