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司法护江在行动。2020年9月4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靖江市滨江新区富阳社区居委会对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巡回审理,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邑、施饵、蔡汕、孟泗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
当天,靖江市渔政执法人员及当地餐饮业主、渔民和社区居民代表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
蒋邑等四人均住在靖江的长江岸边小区,他们有自己相对稳定的工作,且蒋邑、施饵、孟泗有姻亲关系,蔡汕为施饵的朋友。2020年4月10日晚,经蒋邑提议,蒋邑、施饵、蔡汕相约在靖江市天生港码头附近长江水域共同电鱼,共捕获渔获物约5千克,由三人分食。4月13日晚,蒋邑得知连襟孟泗因夫妻吵架而心情烦闷,遂打电话约去长江边“散心”,后打电话给小舅子施饵让其一块儿参与,蒋邑、施饵、孟泗在上述水域电鱼,共捕获鳊鱼、鲫鱼等渔获物3.63千克,被公安干警现场查获。四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表示知道长江处于禁渔期且电鱼是禁用的捕捞方法。
经渔业主管部门认定,蒋邑等人使用电瓶、电鱼器、电捞海及导线组成的工具进行捕捞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四人电鱼水域为长江大堤外侧水域,属于长江禁渔期制度规定的禁渔范围。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审理中,蒋邑、施饵、蔡汕、孟泗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恢复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邑、施饵、蔡汕、孟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依法不适用缓刑。综合四被告人具有的坦白或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作案工具电瓶、电鱼器、电捞海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被当场执行逮捕。
本案中蒋邑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趁夜间相约在长江水域电捕鱼,不仅对自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而且会直接造成相关区域鱼类资源逐渐衰竭。同时强大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导致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的死亡,对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长江十年禁渔,为的是让长江尽快休养生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长江禁渔规定,积极参与到长江大保护中。切莫贪图一时之欲,罔顾法律规定自酿苦果。(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