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下午,如皋法院刑庭在如皋市看守所驻所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有抢劫、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前科,2018年年底来如皋打工。2020年4月底至5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如皋市磨头镇、如城街道等地,采用技术开锁、翻窗入户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黄金珠宝首饰、烟酒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495918元。其中,李某在被害人施某家中窃得施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店钥匙后,进入店铺内盗窃保险柜中的现金10300元及黄金珠宝首饰852件(价值人民币2424820元),并将黄金珠宝首饰埋藏于如皋市花市路中间绿化带中。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如皋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7月6日,经被告人李某指认,侦查人员在绿化带中起获全部被盗黄金珠宝首饰,已发还被害人。
本场庭审同时设置视频旁听室,人大代表、审委会委员“隔空”在线旁听。庭审采用“远程审委会系统”,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案件评议后,由审判长姜燕通过电信保密专线保障的“远程审委会系统”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经过全体委员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综合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赃物等情节,根据审委会决定的意见,合议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在两个半小时内完成了从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到宣判、闭庭整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如皋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从快从严惩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决心和行动力,为社会稳定大局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