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整,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如皋市长青沙小岛上的长江镇长青社区居委会会议室,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小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老陆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全程旁听庭审。
长江非法捕捞,父子双双领刑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家住长江边的小陆和父亲老陆明知道处于长江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小陆驾驶其购买并改装的“三无”船舶,载着父亲老陆,在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电网兜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其中,小陆主要负责驾驶船舶、电鱼、捞鱼,老陆主要负责捞鱼。
二人共捕获鲤鱼、鳊鱼等渔获物28千克,价值718元。3月22日凌晨,二人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渔业主管部门认定,小陆、老陆非法捕捞的上述水域位于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所使用的渔具电鱼器,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案发后,小陆、老陆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专家意见,赔偿了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154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陆、老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价值达5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小陆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老陆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小陆当场由公安民警执行逮捕,作案工具“三无”船舶、蓄电池、电网兜等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审委会“支云”旁听,专线保障当庭宣判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彰显“十年禁渔”司法保护的力度和速度,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涉渔巡回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经如皋法院主要领导决定,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全程旁听庭审。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通过电信保密专线保障的“远程审委会系统”将该案提请审委会讨论。
根据审委会决定的意见,合议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从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到宣判、闭庭,在一个半小时内全部完成。
“长江禁渔”聚合力,现场普法效果好
该案的案发地为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即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且二被告人均为长江边的村民,为了起到现场警示教育的效果,此次开庭地点选择在距离案发地最近的如皋市长江镇长青社区居委会。
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渔政执法人员、当地渔民和沿江村民代表近100人旁听了庭审。休庭期间,南通中院、如皋法院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旁听渔民、村民代表发放了特别印制的“司法护江”宣传手册等,并现场介绍了相关禁渔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在场渔民、村民纷纷表示深受教育,不能为了贪一时小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