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曹某等三人为了逃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一直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一审判决,曹某、崔某甲、崔某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1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曹某、崔某甲、崔某乙赔偿毛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26356.59元。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2月1日对曹某等三人进行执行谈话,后因曹某、崔某甲未履行义务,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曹某、崔某甲司法拘留十四日,于2005年5月17日裁定终结执行。之后曹某等三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17年2月11日毛某等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曹某等三人进行执行谈话,并于2017年7月、2019年1月扣划崔某乙存款人民币23374.28元、崔某甲存款人民币9805.49元、曹某存款人民币4796元。2019年2月25日,崔某甲、曹某分别履行人民币9000元、4000元,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曹某于2019年3月2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崔某乙因病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其妻子至公安机关投案,崔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曹某等三人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崔某甲、崔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曹某等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