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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14年没有主动履行 曹某等三人因拒执罪获刑
2020-09-03 17:34:00  来源:启东法院

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曹某等三人为了逃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一直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一审判决曹某崔某甲崔某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1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曹某、崔某甲崔某乙赔偿毛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26356.59元。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2月1日对曹某等三人进行执行谈话,后因曹崔某甲未履行义务,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曹崔某甲司法拘留十四日,于2005年5月17日裁定终结执行。之后曹某等三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17年2月11日等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启东市人民法院曹某等三人进行执行谈话,并于2017年7月、2019年1月扣划崔某乙存款人民币23374.28元、崔某甲存款人民币9805.49元、曹存款人民币4796元。2019年2月25日,崔某甲、曹分别履行人民币9000元、4000元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19年3月2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崔某乙因病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其妻子至公安机关投案,崔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曹某等三人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甲崔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曹某等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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