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的袁某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就在自家房子旁边开工建设电梯井及通车平台,被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拆除。袁某不服,告到法院,并在一审后提起上诉。8月28日,南通中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袁某是如东县掘港镇上某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8月,他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东侧开工建设六层电梯井及通车平台。
2019年6月,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袁某搭建的相关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该局责令袁某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如东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接到一纸处罚决定后,袁某不服,诉至南通开发区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南通开发区法院认为,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期限违法但未实质性损害袁某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袁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那么,袁某在房屋旁边自建的电梯井等附属设施,到底算不算违建呢?
二审中,合议庭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梳理、辨析争议焦点后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附属设施是相较于主建筑物而进行的分类,建设人所建设的设施是否属于附属设施,与是否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建设的定性并不矛盾。只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袁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其实施的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执法部门认定袁某搭建电梯井和通车平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袁某认为附属设施无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理由,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依法不予采信。
合议庭在裁判理由中还特别指出,本案审查的是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至于辖区内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规划行为、有未查处,并不影响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当然,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理应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平等对待,及时公正执法,以消除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质疑。
该案公开审理是南通法院“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之一。当天,由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大学联合主办的南通市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培训班学员旁听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