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坚持“仲调结合,精准调解”,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妥善化解涉疫劳动争议,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全面排查 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面对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增多的实际情况,通州区司法局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并重”理念,切实加强对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引导和鼓励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疫情期间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助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疫情发生后,负责盐通高铁接触网工程的陕西某驻通公司,为春节后来通员工在刘桥镇安排固定隔离点。2月25日,李某某从甘肃老家来到通州,被安排入住该隔离点。2月27日早上,李某某在隔离点住宿区突发疾病猝死。时值疫情防控时期,按照规定,其亲属到刘桥镇后须进行三天隔离。但家属情绪极不稳定,甚至出言威胁公司人员。刘桥镇调委会人员不断安抚他们的情绪,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他们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
为尽快化解纠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手机视频,组织双方在线调解。在第一轮调解中,公司认为李某某系病亡,不能算工伤,公司只能给几万元抚慰金。而李某某的妻子文某等人认为,李某某是到公司来上班的,且住在公司安排的隔离点,公司有重大责任,索赔30余万元。
经过连续两天不厌其烦的调解,公司表示愿意增加补偿金额度,但不知道对方实际诉求,不敢盲目表态。文某则表示,家中有三个孩子和两位老人,李某某的死亡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希望得到充足赔偿。为此,调解员进行深入细致引导,向公司介绍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希望公司多担当一些社会责任,照顾一下这个可怜的家庭。经过多轮磋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某家属18万元。
统筹部署 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
近年来,通州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大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对接,积极构建既各司其职又同向发力的“共建、共享、共治”联动机制。同时牢固树立“全程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仲裁、诉讼全过程,实现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受疫情影响,某纺织品公司因原材供应链不畅,企业开工不足,员工胡某经协商后在停工期间暂时到某关联企业工作。其间,胡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两家企业均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委会认为,因疫情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条件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后进行临时性变更,其本意是希望于延续原有劳动关系。而从主观意愿上看,胡某与关联企业并未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虽然合同履行地点发生变化,但并不导致该纺织品公司与胡某的劳动关系解除。经过调解员深入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纺织品公司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胡某撤诉。
凝聚合力 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整合专业调解资源下沉入网,组建“党员先锋队”“律师入企服务队”,由区司法局牵头建立纠纷联动处置机制,形成“调解吹哨、部门报到”的格局。针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通州区司法局秉持“兼顾公平保护员工和企业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为复工复产发挥积极作用。
今年2月1日,因疫情防控需要,超市安排理货员梁某回家隔离。2月16日电话通知梁某回岗上班,梁某提供出行证明,在隔离期间未离开隔离居住地。梁某回岗打卡后,以不接受岗位调整至保洁为由提出请假,之后超市再未提供劳动岗位。梁某认为,他服从疫情需要在家隔离,回岗后超市单方调整岗位,并从2020年4月起停止为其申报社会保险,也未发放工资,且拒绝其回原岗位上班,超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而超市认为,隔离期结束后多次通知梁某回岗工作,但梁某始终未回,连续旷工3天以上属于自行离职。双方协商不成,诉至仲裁委。
通州区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梁某隔离期满后,超市虽通知其返岗,但未安排其从事原岗位工作。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岗位至保洁,超市亦未作出合理安排或进行协商。双方就劳动岗位变更未能达成一致,超市未安排梁某回原岗位工作,梁某亦未继续到超市报到,原劳动合同已实际未再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超市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安排梁某隔离14天,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梁某隔离期间劳动报酬。隔离期满后,超市通知梁某回岗,梁某虽返回工作单位,但以不接受调整岗位为由未再提供劳动。梁某主张按平均工资支付2月14日至4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工资支付原则,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