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袁某、陆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扣划两被执行人控制的离岸账户存款共计392687.82美元。这是该院在执行工作中首次成功执行到离岸账户存款。
2018年11月,南通中院对袁某、陆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万元;被告人陆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万元。案件侦查阶段,南通海关缉私局依法冻结了两被告人控制的两个离岸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账户是指非居民在允许开办离岸业务的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目前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只有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而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间的资金往来则受外汇管制。从离岸美元账户转账到在岸账户,需要离岸银行发指令给中转行,中转行根据指令进行美元结算,再将款项汇到在岸美元账户。
由于此前对离岸账户的执行无先例可循,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先期对离岸账户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入学习。为确保离岸账户款项顺利扣划到位,执行员又咨询了南通中院的美元账户开户行,拿到该行提供的“汇款指示单”。做足功课后,执行人员持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扣划通知书及“汇款指示单”来到涉案离岸账户所在的交通银行国际部,材料齐全,银行当场受理。三个工作日后,所扣划美元款项全部成功到账。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执行标的物已不再局限于常见的普通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离岸账户、基金、债券、产能指标等新型执行标的不断出现。”南通中院执行局局长杜开林表示,此次离岸账户的成功执行是执行工作创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