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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计薪引入人脸识别系统 通州法院巧调解护权益
2020-08-21 07:50:00

  南通通州的8位民工为讨要工资,将工程承包商及包工头告上法庭。承包商却以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考勤记录低于原告主张为由,要求将所有工人的工资进行打折。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巧妙调解了该案,并及时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至11月间,农民工刘某某等8人在包工头季某带领下到通州区张芝山镇某工地做工。后因季某无力支付工资,刘某某等8人于2020年7月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总承包商以及参与工程分包的个人施某、季某。为高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州法院速裁庭迅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总承包商虽然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但提出其公司在考勤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机器数据显示刘某某等8人的出勤天数明显低于其向法院主张天数,故要求按刘某某等人起诉的工资总额的75%进行结算。

  法官比较机录数据和手工数据后发现,两组数据确实存有偏差,但仅有两人手工记录出勤的天数明显高于人脸识别记录数据,其余人员出勤天数与人脸识别系统一致或相差无几。被告方要求将全部工资按75%打折极不合理。法官遂向被告阐明,既然以人脸识别系统登记天数作为记工天数是承包商提出的标准,原告方也接受了这样的记工方式,那么被告方就应当严格按照人脸识别系统的实际记载天数来计算工资,而不是将所有工人工资进行打折。在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析理下,被告方理屈词穷。经多轮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就给付工资金额达成一致,只有人脸识别登记上工天数明显较低的2名工人工资打了折扣,其余工人工资全部按起诉主张给付。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根据这一新出台的条例,农民工在遇到工资支付障碍时,是可以直接起诉用工单位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官还提醒,如遇到用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来确认用工天数,农民工也要注意平时就核对自己的上工天数并留存相应证据,以便在日后维权时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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