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法院执行法官到监狱与季某进行执行谈话,确认其同意以其所有的某处房产拍卖折抵欠款。2012年5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同年12月上述房产被他人竞拍而得,陶某债权得以清偿。2015年,季某被刑满释放。
金检察官翻阅申诉材料,发现该案从执行程序上看,法院工作并无违法违规之处。然而,季某始终情绪激动,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并因此在两年里不断跑多个部门信访申诉。在与季某的沟通中,金检察官发现季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司法拍卖其“唯一房产”后,导致其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法院从拍卖房款中直接扣除的迟延履行利息过高;法院对其提出的各种执行质疑置之不理。
可拍卖执行是依法进行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这得从季某的申诉理由开始分析。
季某告诉金检察官,他早年离异,只有一套房产,孩子名下也无房产。房产拍卖时,季某正在监狱服刑,现有法律对此类人员的后续生活问题考虑不周。刑满释放后,他发现居无定所、无处可去,身体疾病急需手术,三年前执行时预留的少量财产很快就用完,也没有经济来源。
金检察官查到,本案共从“法拍”房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陶某26万余元,其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近4万元。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本案中,法院在调解借贷纠纷时,季某正在看守所羁押,调解协议在看守所制作,并不存在拒不履行的主观故意。服刑期间,季某同样因为被羁押在客观上使其无法按期履行债务。
该案所涉房产被司法拍卖时,季某正在服刑,没有人身自由,全程没有参与,之后对执行过程提出质疑也符合常理。金检察官认为,这个案子依法拍卖房产,保障了案涉债权的实现,却忽视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利。若能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权益,则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