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拒不遵守法庭秩序,辱骂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罚款人民币10000元。”2020年8月10日,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万流兵向一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宣读了罚款决定书。
孔某是一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开庭当天,孔某未在传票通知的指定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开始后才姗姗来迟,并高声喧哗,怒摔诉讼材料。合议庭对其进行释明指引,但其拒绝听从指挥,冲向审判台并多次辱骂合议庭成员,并与值庭法警发生冲突。法院休庭处理期间,孔某态度仍然嚣张跋扈,未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孔某的恶劣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对法治精神和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南通开发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个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在法庭内逞“一时之快”,撒野耍横,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