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数年前把宅基地转让给同事熊某建房,此后房子拆迁,其反悔想重新要回自己的宅基地。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认定多年前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吴某返还宅基地的诉求。
吴某与熊某曾是海安某塑料厂的员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塑料厂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利用企业资金划拨土地后无偿分配给职工自费建房。吴某向单位申请后获得可供建造二上二下楼房的宅基地,并打下了房屋的地基。然而,由于吴某家庭经济困难,施工未能继续进行。
1994年9月,吴某和熊某在厂方代表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吴某所有宅基地中一上一下的楼房面积给熊某建房,熊某补贴给吴某打地基和底层圈梁的费用3100元。吴某则由厂部另外安排一间一厨供其使用。
2003年9月,吴、熊二人找到塑料厂领导做见证,再次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吴某以400元将剩余的一上一下楼房宅基地转让给熊某建房。2007年,熊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一上一下房屋。
时间一晃到了2018年。熊某先后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在这一年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签订搬迁补助协议后,该房屋被拆除。
得知拆迁的消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把两间宅基地还给他。诉讼中,吴某承认收到400元,但认为第二份协议系熊某伪造,协议内容也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表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吴某和熊某为同事关系,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均经单位同意,有厂方领导见证,是当事人的意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真实有效。尽管吴某声称第二份协议有伪造嫌疑,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而,吴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