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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龙井茶都能叫“西湖龙井” ,南通中院受理相关商标侵权案15件
2020-07-23 11:05:00  来源:江海晚报

  龙井是人们常喝的一种绿茶。但你知道,不是所有龙井茶都能叫“西湖龙井”吗?擅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则构成侵权。记者昨天从南通中院了解到,该院已受理“西湖龙井”商标侵权案共计15件,其中9件调解撤诉。 

  20198月,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茶协会”)发现我市崇川区X茶叶批发部(下称“X茶叶批发部”)在其经营的市场店铺中销售标记“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产品。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西湖龙井茶协会将X茶叶批发部诉至法院。 

  西湖龙井茶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该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协会制定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西湖龙井”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12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承诺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经济损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近期此类案件的频发,也为广大商家敲响了警钟。南通中院知产庭法官分析,由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标识性不如普通商标强,现实中有的商户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不了解。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本案中所涉的“西湖龙井”商标,对使用该商标的茶叶生产地域范围、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及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等均有明确要求。如果不符合其标准,则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对此不了解的商家,会以为“西湖龙井”就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很容易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再次提醒: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对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法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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