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在南通法院驻看守所支云科技法庭开庭,由崇川法院院长娄宏春承办,崇川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担任公诉人。受疫情影响,该案九名被告人在支云科技法庭受审,另外六名被告人在海门市看守所隔空受审。
法庭经审理查明,以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8年4月以来,该组织为达到在长江B7浮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地下市场称霸一方、攫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危害防洪安全和长江堤防安全、白茆沙北水道通航秩序、渔业及水生态环境,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悉,该组织长期以来非法控制长江B7浮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地下行业牟取暴利,在2018年4月至5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便垄断了长江B7浮水域的非法采砂业,以停泵、砸机器、殴打等手段相威胁,向在该水域非法采砂的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随后半年时间便非法敛财近300万元。此外,该组织还企图通过武力取代政府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和公信力,扰乱长江水域治安安宁,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公诉机关针对该流域因被告人非法采砂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问题,向彭某等五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人员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费用并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崇川法院一审判处首犯彭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其中刑期十年以上的被告人共六名(包含彭某);判决彭某等五名被告人在《法制日报》刊登向社会公众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等共计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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