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砂对于维持长江航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建筑用砂价格暴涨,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巨大利益驱使下,结伙盗采江砂,形成非法利益链条,严重危害长江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集中宣判5人领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钟鑫是“鸿运号”货运船船主,近年来听闻盗采长江细砂利润巨大,就滋生了盗采江砂的念头。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钟鑫与“三无”采砂船主老林、老沙、老徐、老李等共谋,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船伙同老沙等“三无”采砂船在长江南通段21号、23号浮附近禁采水域非法采砂13次,盗采江砂共计7656吨。后钟鑫将上述江砂销赃至徐美丽、王冲等人处,非法获利108950元。经价格认定,上述江砂价值共计128872元。
钟鑫曾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分别于2015年、2017年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钟鑫此次归案后,初期仍不配合侦查工作,每次仅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对其余犯罪事实均缄口不言,企图隐瞒。民警根据同案犯的供述,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之后,钟鑫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钟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如皋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鑫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8950元。
此次宣判是如皋法院继
从严惩处常抓不懈 引导修复双管齐下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介绍说,“这次集中宣判三起非法采矿案,一方面彰显如皋法院打击盗采江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保护长江生态的担当与智慧。环境司法的最终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惩罚,更要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