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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岗位调整可解除合同
2020-06-03 11:2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后因其违规操作被揭发,公司作出《关于蒋某违规的处理决定》,对蒋某作出转岗物业客服的决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均不变。蒋某未到物业客服岗位工作。后公司以蒋某严重违纪为由,函告工会后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蒋某无正当理由未去新岗位上班,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相对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双方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仍需遵守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企业对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勤勉义务。《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恪尽忠诚义务,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如劳动者在工作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忠诚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本案中,蒋某作为置业顾问,在房产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公司对其调整岗位具有正当性,因此对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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