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海安法院以三个案例展示了对这一终极目标实现方式的三重理解。
第一重:教育挽救为主
被告人许某某与章某某、周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宗某某背后说其坏话,遂决定一起“教训”宗某某,并纠集了王某和刘某某共同参与。被告人许某某了解到某日晚六点后宗某某父母不在家中,遂于当日21时许与另4人来到宗某某家中。在宗某某房间内,刘某某打宗某某耳光;周某某对宗某某实施了用手和手机打耳光、数据线抽打、脚踹、罚跪、逼迫当众脱光衣服及吹避孕套等行为;被告人许某某打宗某某一个耳光并逼迫其当众脱光衣服。整个过程持续时长约1小时,期间宗某某共被打一百多个耳光,被告人许某某及王某、刘某某、章某某用手机拍摄宗某某被殴打及脱光衣服吹避孕套的视频,周某某拍摄宗某某的裸照。
毋庸置疑,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的行为极为恶劣,已经达到强制猥亵罪的构罪标准。然5名伤人少年,仅许某某一人年满16周岁,其余4人均为14或15周岁,因年龄问题,仅有许某某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4人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根据犯罪行为,被告人许某某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否对其适用缓刑成了压在承办法官心头的巨石。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经过事前共谋,共同实施了上述恶劣行径,且可以预见,他们的行为不仅在身体上,还将在心理上对被害人宗某某造成伤害。从刑事审判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以及震慑和惩治犯罪的目的而言,对许某某适用实刑较为恰当。
但有别于一般的刑事审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考虑的重点在于未成年人人格特质和违法行为动机,而不是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适用刑罚时强调治疗性质的矫正效果,即使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可能性。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事发后即已认识到自己犯下大错,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宗某某赔礼道歉,并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最终取得宗某某及其父母的谅解。宗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是5名少年共同造成,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并非被告人许某某直接实施,若因其是唯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而承担全部犯罪后果,遭受三年牢狱之灾,不仅不利于其矫正效果,也不符合社会民众对“公平”的朴素认知。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第二重:为教育而惩罚
某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17岁)与黄某某(15岁)在网吧上网时发觉钱款所剩不多,二人不愿回家想继续在外玩乐,遂共谋抢劫。考虑到路上人来人往不方便出手,二人将作案时间确定在深夜;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二人将作案地点确定在没有监控的翻身河路段;考虑自身年纪尚轻体力恐不敌成年男性,二人将作案目标确定为独行女性;为确保能抢到财物,二人将作案目标具体化为带包女性。临行前,黄某某担心被抓获入狱,龚某某宽慰其称二人均未成年,即使被抓获也会被判处缓刑。当日23时50分左右,二人来到作案地点蹲守,被害人曹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二人身边时,黄某某突然出手猛推曹某某,致曹某某连人带车跌倒,被告人龚某某随即上前按压控制并搜身,但未能劫得财物。二人离开后入住宾馆,并商量休息好再次抢劫,但在次日即被抓获。
二被告人抢劫未遂,又是未成年人,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原则,当如龚某某所料,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但考虑到二被告人系为玩乐实施暴力侵财行为,事前谋划周密,并意图利用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逃脱刑罚,在劫取财物失败后立即决定再次犯罪,被抓获后未对被害人真诚表达歉意,家人也表示二人不受管教,承办法官认为适用缓刑并不适宜。
教育从来不仅是讲道理阐明是非界限,还包括对过界行为的惩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不是将教育和惩罚相互对立,而是强调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主要目的并非惩罚,而是教育,通过惩罚的手段实现教育的目的,故而刑罚的选择当以有利于矫正效果为重。本案中,二人临时起意犯罪,却不是冲动犯罪,二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在于三观歪曲,缓刑不足以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质,适当严厉的刑罚有利于帮助其树立起对法律及社会规则的敬畏之心,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承办法官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第三重:实质重于形式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2月19日晚,酒后回家得知女儿徐某甲(15岁)和男朋友发生了性关系,即对徐某甲实施殴打。其后产生自己与徐某甲发生性关系之念,继而在当日晚及次日晨两次强行与徐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徐某某的行为令人发指,但被害人徐某甲却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要求对父亲从轻量刑,诸多亲朋好友包括徐某某的岳母也要求承办法官轻判。
如此怪异现象的背后是这个家庭的特殊情况。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不久妻子出国务工,慢慢失去了音讯,两边的老人也相继病倒,父亲和岳父均瘫痪在床,母亲身患多种疾病且眼睛失明。赡养老人与抚养子女的责任全由徐某某一人承担。平日里,徐某某是一个称职的父亲、儿子、女婿,因酒后一时糊涂伤害了女儿。自其被捕后,身体相对好一点的岳母成了家里唯一的依靠。她一边照顾瘫痪在床的老伴,一边照看两个孩子,还要挤出一点时间去周边打零工,但每月数百元的微薄收入,难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家庭陷入生存困境。
刑事审判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通常体现在对被告人的严惩,但这个家庭最需要的是经济援助。承办法官一边指导被害人向院里申请司法救助,一边积极帮助联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明了这家人的实际困难,与民政方面协商救助办法。经协商,民政方面表示立即着手了解该家庭情况,若符合低保标准则将其纳入低保进行保护;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将提出撤销徐某某夫妇监护人资格的申请,若申请被支持,则将姐弟二人纳入困境儿童进行安置。承办法官的援助行为看似超过了职责界限,但其认为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不应受形式所限,而当以将保护落到实处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