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地头,池塘水洼
钓青蛙、逮蚂蚱、捉泥鳅
乐趣无穷
但是大家是否清楚?
捉青蛙、逮蛤蟆可能涉及违法?
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及犯罪!
案例
5月15日凌晨,海晏所民警巡逻至三余镇东海村十三组路段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迅速上前进行盘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为谋取个人经济利益,于5月14日21时至次日凌晨0时在海晏中心桥附近河田利用头灯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蟾蜍。经现场清点共计有活体蟾蜍159只。
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蟾蜍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目前,该涉案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的159只蟾蜍已安全放归大自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心生疑惑
癞蛤蟆居然还是国家保护动物?
人们常说的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
它是国家的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
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
或者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