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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出台意见构建交通事故案件 “刑民一体化”机制
2020-05-15 10:24:00

   2020513日,如皋法院出台《关于开展交通事故案件“刑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构建审判更专业、服务更便民、效果更全面的交通事故“刑民一体化”机制,实现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一庭通、一门清”。 

  一是坚持系统化思维,同步推进三个“一体化”。把“刑民一体化”工作放在繁简分流、诉讼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及压降全院案件数量多重背景之下,与其他各项工作通盘考虑、整体推进。将交通事故“刑民一体化”推进工作与原先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交通事故诉前、诉讼“一体化”和交通事故纠纷线上、线下“一体化”处理有机结合起来,以前两个“一体化”为基础推进“刑民一体化”工作,同时,以扎实有序的“刑民一体化”工作巩固前两个“一体化”工作的成果,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是坚持刑民相衔接,集中办理涉交通事故案件。对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注重刑事、民事程序的合法、有机衔接,做到既合法有序,又优质高效。由交通事故庭集中办理全市的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派驻刑事员额法官到交通事故庭集中办理涉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建立专业执行团队集中办理涉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把化解纷争贯穿始终。诉前,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接,把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贯穿于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依法审查赔偿协议合法性、合理性,关注协议履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刑事案件裁判的量刑情节。诉中,刑民案件同步进行,以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推动民事案件的化解。 

  三是坚持统一裁判尺度,致力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当一起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诉讼,或者涉及多个民事诉讼时,原则上安排同一法官进行审理。审理中综合考虑刑事案件的裁判和民事纠纷的化解,依法促成案件处理结果的相互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通过合议庭评议、法官会议讨论、庭长审核、分管领导检查督促等多种形式,牢牢把住审判质量关口,通过公正的裁判提升司法公信。 

  四是坚持审执相结合,督促义务主体履行赔偿义务。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重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在执行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息访工作。涉交通事故刑民案件审理中要注重释法明理,督促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案件审结后,及时关注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督促侵权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必要时指导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五是坚持司法能力现代化,打造专业化的交通审判团队。审判人员要根据交通事故刑事、民事案件的具体特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动分析、研究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其他相关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与“刑民一体化”工作相关的应用法学调研,着力提升依法、优质、高效办理交通事故刑事、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交通审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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