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西方法谚云,“枪炮响处法无声”,西塞罗也说,“刀剑之下,法律沉默”,在战争时期和紧急状态,平常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会受到严重冲击。在疫情防控的“战时”状态,违法失范行为有所抬头,妨害防疫、扰乱市场秩序、扰乱医疗秩序、妨害复工复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频发。对此,除采取“硬核”措施加强行政监管外,必要时还应动用刑事手段,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依法从严、及时、精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硬核”刑事审判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力支撑。
“硬核”打击震慑违法犯罪。“乱世用重典”,非常时期当用非常手段,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审判需要“硬核”一些,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硬核”从严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的目的。顶“疫”作案、趁火打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远高于平时,不仅侵害了其所涉罪名固有的法益,还容易扰乱防疫秩序,增加疫情扩散风险。从严惩处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从严惩处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就是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从严审核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和幅度,从宽把握从重的事实、情节和幅度。
网络庭审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硬核”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刑罚的及时性影响刑罚的效果,贝卡利亚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从一般预防来说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的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从特殊预防来说“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快审快判,最大限度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因疫情防控需要,传统庭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刑罚的及时性受到冲击。对此,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允许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南通中院自主开发了支云庭审系统,在两级法院全面推广网络庭审,为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的及时高效审理提供了坚强保障。港闸法院审理的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间隔仅有8天,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当然,网络庭审不应仅仅作为疫情期间的应急之举,更应该作为未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解决庭审问题的有效举措,作为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确保刑罚及时性的长久之计。
恪守原则确保精准打击。“硬核”刑事审判不仅仅体现在从严处罚的“狠”上,也要体现在罚当其罪的“准”上,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精准定罪量刑。我国对于一般违法与犯罪采用二元制裁体系,分别对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样一种行为,根据其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其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进而决定予以行政处罚还是动用刑罚。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作为最后选择,只有在适用其他制裁方式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动用刑罚。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包括从重进行行政处罚和从重进行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律采取刑事处罚,不能突破罪行法定原则、降低入罪标准、人为拔高。特别是对本身争议较多的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上应慎之又慎重,对于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物资及民生物品价格的行为,首先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通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坚决避免为了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将一般违法行为拔高认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依法防控的最后保障功能,践行刑事法治的原则与要求,敢用刑做到守土有责,擅用刑做到守土尽责,慎用刑做到不越位,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刑事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