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张善华
2014年,南通某银行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产循环借贷合同,同时与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62套房地产为抵押,借款1400万元。债权到期后,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务,被银行诉至法院。2018年2月,港闸法院判决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银行13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银行就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经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当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除抵押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62套房地产,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拍卖市场价为3100多万元,谁知第一轮两次拍卖均流拍。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我根据规定启动了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这一轮两次拍卖均再次流拍。其中,第二轮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已经降至议定价格的44.8%,仍然无人竞买。
在每次拍卖、变卖流拍后,我都分别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但申请人均不接受以物抵债。另一方面,除62套房地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我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
案件虽结,但我却百思不解:被处置的房地产位于某城市综合体对面,交通便利,价格很低,为何无人竞买?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为了确保执行案件不受影响,我通过电话咨询当地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分析流拍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我通过互联网系统与双方线上谈话,并专门连线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共同分析,精准决策。不久,申请执行人与某资深中介公司达成共识:由中介公司对现有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和整理,由其依第二轮二次拍卖起拍价购买,购买后由其自行销售。
经过分析,我认为该方案可以尝试,遂同意依第二轮二次流拍价上网变卖,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意向购买的中介公司相关风险。
由于上网变卖是公开竞价,法院并不能保证中介公司能购买取得。于是,我再次联系中介公司并对他们发出提醒,如发生他人竞买成交,其因竞买不成产生的相关损失须风险自负。随后,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我对终本案件予以恢复执行。
此后,我将62套房屋分三批依第二轮二次拍卖流拍价进行变卖,中介公司均竞买成功,总成交价1395万元,扣除过户等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282万元。至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十多年的执行生涯,我先后拿下无数难啃的硬骨头。该案的顺利执结再次告诉我,要真正让“老赖”无处藏身,必须要创新执行模式,下功夫多方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只要有一股不懈怠、不放弃的韧劲儿,再复杂的案件也终会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