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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出台十项规则,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
2020-05-28 15:26:00

  近日,南京中院根据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情况,确定四家被诉上市公司的纠纷案件作为全面启动代表人诉讼的典型案件。

  20203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南京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

  南京中院于今年初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对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操作进行了规定、补充和完善。规则共分为十个部分,分别从代表人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纠纷登记、公告发布、代表人选定、调解和立案、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以及当事人上诉等方面,详细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操作内容。该规则广泛征求了投资者、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及部分上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操作与执行。一起看下这十个部分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证券纠纷案件,包括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代表人(不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的纠纷案件和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一)投资者人数众多超过10人以上,全部到庭存在困难,或者无需全部到庭的;

  (二)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相同;

  (三)投资者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四)适用代表人诉讼更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纠纷登记 

  投资者以证券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进行诉讼登记,登记内容为证券纠纷中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行为要素,比如证券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主张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自投资者登记之日起7日内,立案登记部门应将登记材料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判业务部门应根据登记案件的不同情形审查,并及时做出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决定。

  四、发布公告 

  登记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后,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实或行为的基本要素,比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和诉讼请求等;

  (二)未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投资人应该在公告期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

  (三)未在公告期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但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四)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

  (五)公告期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诉讼代表人选定后,人民法院可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

  五、选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由登记投资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自行商定;

  (二)登记投资人无法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内完成代表人推选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以与登记投资人商定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

  (三)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可以直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为诉讼代表人。

  六、调解和立案 

  (一)经投资者或诉讼代表人同意,对已经登记的纠纷可以根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委托或委派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机构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程序按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调解结果对未登记投资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投资者或诉讼代表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能成功的,登记人民法院应对代表人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投资人作为该案的被代表权利人。

  七、案件审理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投资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投资人同意。

  人民法院应重点查明代表人诉讼的共同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个别被代表投资人在共同事实之外存在个性事实的,亦应在审理中查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代表投资人愿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但部分被代表投资人不愿意的,人民法院应对该部分投资人的案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可分情况做出调解和裁判。

  八、调解和判决 

  诉讼代表人经投资人同意,可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部分调解不成的,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部分调解不成的,可就调解成功的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部分应及时做出判决。

  裁判文书格式应符合代表人诉讼特点,原告可采取“某某等※名投资人”概括表述模式,通过附件列表方式具体表明每个原告情况。判决事项亦可采取概括式表述,通过附件列表方式明确每位原告的赔偿数额等。

  九、调解和判决的适用 

  调解对未参加登记的投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判决前已调解的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在代表人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待代表人诉讼程序终结后,适用代表人诉讼做出的判决、裁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

  十、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被代表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上诉,或授权代表人提起上诉,亦可按诉讼代表人选定程序重新选定代表人进行上诉。部分被代表人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上诉的被代表人,一审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上诉的,如仅对部分被代表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对该部分被代表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被提起上诉的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代表人诉讼上诉程序操作规则由二审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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