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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解读小额诉讼实施细则:简程序不减权利,让诉讼更便捷
2020-05-22 16:06:00

  2020年初,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主要包含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等五项诉讼制度。南京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20个城市之一,先行先试,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简案快审快结和一审终审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大众化,有效提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确保“简程序但不减权利”。

  

  

  

  512日,我们邀请到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请她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全面解读。

  

  问: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方面有哪些具体变化?

  答:第一个变化体现在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的额提高了。此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2018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4688元,30%即为25406元。本次改革,最高院《实施办法》在试点地区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标的额统一上调为5万元,即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纯金钱给付之诉,应当适用小额诉讼,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二是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单纯金钱给付之诉,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第二个变化体现在类型方面增加了知识产权类案件,《细则》中,明确将事实清楚的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纠纷中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纳入了小额诉讼范围内。

  

  问:小额诉讼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快捷,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充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一是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庭前准备时间缩短。《细则》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同意的,可在答辩期内开庭。

  三是庭审简化,采取要素式审判方式,原则上当庭宣判。《细则》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直接围绕案件要素或者诉讼请求进行,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

  四是文书简化,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使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裁判文书,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简单小额诉讼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全面、完整记录相关情况,包括即时履行情况。

  五是通知、送达方式简化。《细则》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运用电子平台送达证据材料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问:《细则》如何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

  答:首先,对当事人进行充分告知,确保当事人信息对称。《细则》规定,对符合小额诉讼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应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一审终审、诉讼费用、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对符合小额诉讼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还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此外,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还应向双方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法律释明。在约定适用的情形下,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被告未到庭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其次,程序转换更规范。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理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及时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将案件转化流程与内部审判管理规定无缝对接,严格对程序转换的节点管控,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再次,严格审限管理。《细则》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同时保障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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