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中院结合审理的案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发出了一则《司法建议书》,得到该公司的充分认可并及时采纳。该建议书针对“在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关于“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车离开事故现场”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主张商业保险部分拒赔”这一观点,指出保险公司针对该类型案件主张拒赔,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将影响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未认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构成逃逸,且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知道当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故意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不宜主张商业险部分拒赔,更不宜对该类型案件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收到这一建议书后,第一时间组织理赔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及时对上述司法建议进行了回复:首先,接受该司法建议,对于该类型的案件不再主张商业险部分拒赔;其次,承诺对该类型的已经上诉的案件作撤回上诉处理;最后,决定要全面规范诉讼案件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管控制度,对于一审案件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