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永远记着,有一束光照到了我的身上,这束光让我感受到了党的司法公正。是你们的秉公执法,把我从近十年的阴霾中拉出,给了我希望,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三八妇女节前夕,扬州中院执行裁判庭的法官们收到了一封来自市民袁女士发自肺腑的感谢信。
袁女士与吕先生于2014年9月经基层法院调解离婚。吕先生欠下党某54万元及利息,作为前妻的袁女士被迫卷入债务纠纷中。法院判决吕先生应悉数归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党某将袁女士与吕先生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后来诉讼过程中,党某撤回对袁女士的起诉,法院判令吕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因吕先生在外债务累累,未履行法院判决,基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债权人党某申请,基层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追加袁女士为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12月裁定冻结扣划袁女士的工资。袁女士对基层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多次申诉和信访投诉。“前夫举债是为了赌博且与其他女性不正当交往,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况且我对他所欠债务一无所知,不应当由我偿还。”袁女士向法官大倒苦水,并坚称前夫负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执行过程中不应当将她追加为被执行人。
扬州中院受理袁某执行复议案件后,通过仔细研究案情,调阅原审卷宗、实地走访袁某工作单位等方式,扬州中院认为,袁某与吕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已经被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在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经实体审理情形下,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女方袁某为被执行人,且在离婚7年后再执行女方的个人工资财产,该执行行为依法应予纠正,扬州中院遂裁定撤销冻结扣划袁某每个月工资的执行行为。得知消息的袁女士激动万分,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扬州中院及时纠正执行行为,依法保护了袁女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一些家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自己的名义、非因家庭共同经营和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外举债,女方在离婚后“被巨额负债”,给家庭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男方擅自大额举债“坑”到女方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女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据了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扬州中院执行裁判庭钱康法官表示,他们将一如既往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公正处理夫妻债务执行纠纷,纠正错误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