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法官表示感谢
近日,扬州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王有展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前往涉事村民家中当面了解情况,并进行释法普法,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
拖拉机田间作业
农村老太不幸跌入沟渠
2020年11月4日,陈大叔驾驶拖拉机(无车牌、无保险),在稻田沟渠南侧为主家运输刚收割的稻谷。上午11时许,沟渠北侧的钱老太跌入渠道内受伤。陈大叔将钱老太从沟渠内抱出,钱老太随后自行返回家中。午后,陈大叔与钱老太之子共同将钱老太送医治疗,陈大叔垫付医疗费590元。但双方却就受伤事实及治疗费用等发生争执。2021年初,钱老太一纸诉状将陈大叔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陈大叔不服,提出上诉。
“见义勇为”难认定
矛盾冲突不断激化
由于事发地缺乏监控,无直接目击证人,侵权事实难以查清,双方家属因此发生口角,产生肢体冲突:2020年11月7日,钱老太家属多人至陈大叔家中说理,期间致陈大叔妻子腰椎受伤,后经公安部门调解,钱老太家属赔偿陈大叔妻子18800元。11月中旬,陈大叔向扬州电视台《关注》栏目反映其因见义勇为被诬陷,该栏目于11月21日进行报道,陈大叔认为其听到钱老太呼喊后主动将其从沟渠中救出,并垫付部分医疗费,是做好人好事,现反被钱老太误会其撞人;钱老太称陈大叔驾车压到翘板将其翻到沟渠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
一审认定:
钱老太十级残,陈大叔赔付8万
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陈大叔侵权事实,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判决陈大叔在未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自行赔付钱老太损失8万余元。二审承办法官通过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案件定性上,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或一般侵权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道路”、“道路以外的地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拖拉机虽为机动车,但其并未行驶在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中”,而是在“稻田间”。二是责任划分上,是否存在遗漏责任主体的情形?根据在卷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可知,陈大叔是受雇于人有偿运输稻谷。至于是否存有相关劳务关系及潜在责任主体,有待探讨。
二审止争:
深入基层调纠纷,化解矛盾暖民心
二审庭后,合议庭从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角度出发,决定前往村民家中,了解当事人情况,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用心交流,悉心向双方家属讲解民法典的精神及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在法官耐心的前期沟通和现场释法普法下,双方当事人彼此放下成见,当场达成和解。陈大叔主动将赔偿金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随即将带有温情的款项亲手递交钱老太手中。至此,该桩矛盾较深的邻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在场群众向法官一行连连称赞道 ,“你们太好了”。
法官向被告及其家人释法说理,积极进行调解工作
原告收到案涉调解款项并向承办人表示感谢
扬州中院民三庭在案件办理时,深入基层群众,努力办好惠民实事,以实际行动践行“两在两同”建新功,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放在首位,积极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