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
仍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转化财产
江都男子刘某这一举动
最终自食其果!
日前,扬州江都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因构成洗钱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相应罚金
这成为扬州首例公开宣判的洗钱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16年6月,江都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蔡某与他人合谋,对贷款人庄某进行包装,在庄某不符合借款人标准情况下,违法向庄某发放贷款280万元,并要求庄某将其中148万元供其使用。
蔡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找到自己的亲戚刘某协助转移资金。刘某明知是蔡某违法发放贷款所得,仍提供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协助将其中的148万元转移至蔡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帮助蔡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逃避银行监管。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所得,仍提供资金帐户掩饰、隐瞒贷款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江都法院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坚决“打财断血”
严惩洗钱犯罪
让“黑钱”和犯罪分子
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