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们给我这次机会,这个教训我会永远记住,现在我也明白了国家禁渔期政策的良苦用心,我会以实际行动挽回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长江水域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备的钢质挂桨船,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扬州段润扬大桥水域进行捕鱼作业,并在润扬大桥上游400米左右长江北岸河口处布下一张刺网,捕获长江刀鱼五条、昂刺鱼三条、鳊鱼两条。
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彰显法律情怀
承办检察官扬州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田庆生审查后认定,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吴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损害后果较小,此次犯罪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切实保护长江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告当天,扬州开发区检察院主动邀请了被不起诉人所在村的村、镇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和见证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他首先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罪标准,着重强调了“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10年禁捕”的最新政策,进一步阐释了国家实行禁渔期政策的良苦用心和深远用意,回忆起儿时江边垂钓的情景,田庆生检察长惋惜地说“我们人还是以前那些人,长江已经不是以前的长江了”,在场群众无不动容。随后,田庆生检察长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说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服从决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
参会村民纷纷表示此次公开宣布不起诉对自己触动很大,“没想到砍几棵树、捕几条鱼也是犯罪,身边的真实案例让我们知晓了相关法律法规,日后将真正做到尊法守法敬法,严格遵守禁捕制度。”在场的村民老张说。
在不起诉宣告结束后,吴某某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自愿购买了上百斤的鱼苗放生,以修复因自己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随后,检察官们和吴某某一起来到长江边上,将上千尾鱼苗放生进长江。
修复受损生态,
多项检察职能同向发力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司法机关始终以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践行初心使命。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只是在刑事上不在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下一步我们将会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联系,移交相关线索,建议由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也会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与监督。”检察长田庆生介绍道。
“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目的,让受损的生态恢复往日的生机,才是我们的初衷。”检察机关不是不诉了之,还将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和使命,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职,让违法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错不敢再犯,这个不起诉决定才真正发挥了价值。
检察官提醒
农业农村部已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
禁渔区内除休闲垂钓外,禁止从事任何水生动植物的捕捞作业。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对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以及采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